不同采购方式下重新评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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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杭正亚 

机构地区:[1]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招标》2024年第7期46-49,共4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政府采购中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为:招标和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结束后,当发现可能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等情形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评审结束后,当发现可能出现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两种情形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

关 键 词:评标委员会 汇总计算 审查认定 竞争性谈判 计算错误 政府采购 评分标准 竞争性磋商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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