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中品牌并非绝对不能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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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日清 

机构地区:[1]厦门市翔安区政协

出  处:《中国招标》2024年第7期54-54,共1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案例要点采购文件中,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字样,而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实务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引用品牌较为常见。

关 键 词:采购文件 生产供应商 可替代性 采购项目 技术标准 工程建设领域 品牌 列示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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