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容缺服务”机制适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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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晓萌 

机构地区:[1]山东省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4年第6期50-52,共3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在行政审批事项中,针对申请人主要材料齐全,但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行政机关在特定范围内先行受理并进行审查,以提升审查效率,此即通常所说的“容缺服务”机制。该机制属于制度创新,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前,因其适用规则、适用范围等缺乏具体规定,“容缺服务”机制如何适用于不动产登记领域,需要深入研究与思考。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适用规则 书面承诺 特定范围 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 申请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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