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损害乡村网红姓名权行为 助力乡村经济新发展——第60172218号“宝鲁日”商标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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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红霞 李改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五处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6期13-14,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基本案情异议人:宝鲁日被异议人:内蒙古牛牛勇敢商贸有限公司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的姓名权。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供了其身份证及抖音账户相关信息、网店销售记录和发票、官方媒体和网络平台的宣传报道、异议人获得的“旅游达人”和“草原羊推荐官”等荣誉称号、异议人与部分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证据材料。

关 键 词:国家知识产权局 姓名权 证据材料 宣传报道 官方媒体 荣誉称号 身份证 网络平台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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