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混淆误认不应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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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米多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6期45-48,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至2019年第四次修订,一直有针对欺骗性标志禁止使用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表述上经历了从限缩规定到与国际公约趋于一致的过程。2013年修改《商标法》前,关于欺骗性条款规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禁止使用。2013年第三次修订《商标法》时修改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关 键 词:《商标法》 国际公约 禁止使用 第三次修订 作为商标使用 欺骗性 混淆误认 夸大宣传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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