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不兼容”影响数据要素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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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春[1] 王璇琦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对外贸易》2024年第7期36-39,共4页China's Foreign Trade

基  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3JCC095)“北京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常态化监管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以概括、列举和兜底的体例对网络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作出专门性规定,意图在立法层面固定司法判例对某些网络竞争行为的否定评价,也因此被称为“互联网专条”。其中新增的“恶意不兼容”条款从主、客观两方面对恶意不兼容的适用做出直接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正当性判断仍然存有较大争议,“互联网专条”并未周延且边界清晰地划分网络不正当竞争类型,不够完善的类型化分类使得实践中裁判人员针对部分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选择适用现有类型化条款。也因此,架空“互联网专条”而普遍适用原则性兜底条款的现象时有发生。

关 键 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专条 兜底条款 网络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网络竞争 司法判例 类型化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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