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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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玉华 

机构地区:[1]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保险》2024年第6期62-65,共4页China Insurance

摘  要:问题的提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将意外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保险人以受让人并非保险合同受益人,保险赔偿金不能转让为由拒绝赔偿。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转让?例如,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该指定是否有效?各级法院对此裁判规则并不统一,存在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将被保险人死亡金请求权指定为其所在单位,属于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侵犯其雇员(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雇员意外伤害赔偿责任,应当认定无效。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受益人指定”属于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该约定只要符合被保险人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确认其效力。

关 键 词: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 受让人 受益人 近亲属 意见分歧 意外伤害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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