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产生绩效的前提是杜绝越位、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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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本刊评论员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财政监督》2024年第13期1-1,共1页

摘  要:政府购买服务是当代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这一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发展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社会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对推动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也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政府购买服务本质上还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政府行为,同样不能越位、缺位、错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强调,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政府购买服务产生绩效的前提是明确“买什么”,政府购买服务越位、错位与追求绩效南辕北辙。

关 键 词:政府购买服务 服务业发展 社会活力 国务院办公厅 职责范围 有效需求 公共服务效率 市场机制 

分 类 号:F812.45[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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