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猎杀野生动物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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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琼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庭内外》2024年第6期24-25,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基本案情。2022年4月28日,刘某甲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先后与刘某乙、李某甲、刘某丙、董某甲联系相约前往北京市密云区进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活动。刘某乙、李某甲、董某甲先后应邀来到刘某甲家中,后刘某乙、李某甲、董某甲搭乘刘某甲驾驶的汽车,携带弹弓、弹弓枪、复合弓等捕猎工具,强光照明、热成像仪、鸡媒播放器等专业设备,前往密云区太师屯镇。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董某甲在太师屯镇用餐期间,刘某甲将用餐地点位置微信发送刘某丙,后刘某丙同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董某甲会合。

关 键 词:生态保护红线 野生动物 惩罚性赔偿 热成像仪 微信 播放器 弹弓 太师屯镇 

分 类 号:I27[文学—中国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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