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有多份遗嘱时,该以哪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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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岩坞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党的生活(黑龙江)》2024年第6期65-65,共1页

摘  要:生活中,有些人会提前安排自己的身后事,早早立下遗嘱。但如果有人曾立下多份遗嘱,那么最后该以哪份为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关 键 词:立遗嘱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 撤回 遗嘱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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