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证明财产独立?审计报告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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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盈盈 王钟仪 

机构地区:[1]海淀法院

出  处:《中关村》2024年第6期84-85,共2页

摘  要:一人公司股东要想证明其与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举证应重在证明一人公司建立有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明细清晰、经营场所独立等。迪克公司对小河公司享有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大海公司系小河公司的唯一股东。由于小河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迪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海公司对小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驳回迪克公司的诉请,判决大海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 键 词: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公司 履行债务 债务承担 人格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报告 提起诉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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