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性质认定——陈某标等非法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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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谷红进 

机构地区:[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法治》2024年第13期72-75,共4页

摘  要:裁判要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依法顺延和办理新证,原登记机关明确告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管理部门阻止采矿,仍以案涉企业名义继续开采作业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虽然原登记机关核发了新的采矿许可证,但并不影响对其此前行为不法性的认定。

关 键 词:登记机关 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 非法采矿 裁判要旨 开采作业 性质认定 行为不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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