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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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孟雨 

机构地区:[1]湖南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出  处:《今古文创》2024年第29期73-76,共4页

基  金:湖南工程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程教学研究”。

摘  要: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一历史命题之谜起源于《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对蒲鲁东的隐性唯心主义历史观的彻底清算。学术界对“重建”何种“所有制”有长期的争鸣:“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论及延伸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论;“股份制”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论等。笔者从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层面分析得出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实质上是“双轨”所有制,即在“资本主义时代”的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在生产关系上生产资料由社会全体劳动者所有,劳动者自由组织为联合体进行协作生产;在财产关系上,对消费资料进行按需分配的“双轨”所有制。

关 键 词:“重建个人所有制” 生产关系 财产关系 

分 类 号:A11[哲学宗教—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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