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破产案件中破产程序与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协调与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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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泓伟 姜泽慧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世界海运》2024年第7期30-35,共6页World Shipping

基  金: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3年度研究课题“海事破产案件管辖及程序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3HNBL14。

摘  要:当海事责任主体与海事破产主体角色重合时,破产程序与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协调与对接成为海事破产案件中至关重要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应当认为:海事破产程序启动后,应当允许海事破产主体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并且由破产管理人主持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有关工作;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案件及有关诉讼的管辖不因破产因素的介入而改变,即均应当交由海事法院管辖;对于作为破产财产的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不仅需要遵循海商事法律关于分配责任限制基金的规则,而且需要遵循破产法律关于分配破产财产的规则,同时,受理破产申请的地方法院与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之间应当注重沟通协调。

关 键 词:海事破产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管辖 破产财产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9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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