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承运人的追偿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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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慧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4年第7期50-55,共6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国内立法并未明确沿海货物运输的追偿时效,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的规定计算追偿时效,也可适用民法的中断规定。沿海货物运输追偿时效开始之前(承运人与前手的运输赔偿纠纷尚未明确时),承运人已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暂缓立案申请,可以导致追偿时效中断。

关 键 词:追偿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货物运输合同 海事法院 提起诉讼 国内立法 《海商法》 赔偿纠纷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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