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税法适用、借鉴与前瞻(中)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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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光霁 张伟[2]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 [2]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出  处:《中国税务》2024年第7期51-55,共5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三、禁止上市公司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该规定未一刀切地禁止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只是在上市公司范围内禁止,并给因公司合并等引起的交叉持股留了空间。实践中,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时,由于其股权无法上市流通,自身定向增发股权的方法往往吸引力不高,因此子公司有时会以母公司的股票作为支付对价来实现并购。此情形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的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交叉持股 母子公司 上市流通 特殊性税务处理 吸收合并 定向增发 所得税处理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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