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海洋污染于未然 预防性公益诉讼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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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立宏 朱俏妹 

机构地区:[1]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出  处:《环境》2024年第6期54-55,共2页Environment

摘  要:2016年7月2日,广东某航运公司所属“某某61”钢制散货船在唐山市曹妃甸海域东锚地北侧发生自沉事故。沉船船尾触底,船头在涨潮时高于海面近2米。沉没时,船中存有轻油、机油,均属危险废物,一旦泄漏将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甚至可能引发次生污染。2016年7月3日17时15分,由案外人唐山某海洋污染治理有限公司负责涉案船舶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案外人 航运公司 次生污染 海洋环境 海洋污染 海上溢油 应急处置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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