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先锋出口公司与奥迪塞斯航运贸易公司、海王航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Case of Dispute over the Contract of Cargo Transport by Sea:Shanghai Meikuang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Ltd.and Pioneer Export Company v.Odisess Shipping Trading Company,Neptune Shipping Co.,Ltd.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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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6期35-48,共14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裁判要旨】承运人、代理签发提单的人等系提单签发环节的利害关系人,当两份或以上正本提单的持有人针对承运人承运的同一批货物,各自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物时,不能仅以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作为辨识提单真伪或区分提单权利顺位的依据,而应根据提单签发的经过、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的过程,结合国际贸易背景和航运实践综合分析判断提单权利的优劣。

关 键 词:利害关系人 提单持有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正本提单 供应链管理 一批货物 裁判要旨 签发提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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