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案件事实”概念之再探讨--基于哲学与法学双重视角  被引量:3

Rethinking the Concepts of"Facts"and"Case Facts":A Philosophical and Legal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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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舒国滢[1,2] Shu Guoyi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清华法学》2024年第4期5-27,共23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事实是一个与本体论对象(事态)相关的认识论概念,即从认识论角度观察本体论对象(事态)的概念,而不是人们通常所强调的本体论概念本身。在讨论事实概念时,区分“未经认识的事态”和“经过认识的事态”,尤其是证明事态如何被知这一点是重要的。事实是受(人的)认识兴趣性推动而经过认识形成的,是“与我们有关系的事态”“与处理的问题相关的事态”“对我们有意义的事态”,或者至少是“值得我们去知道的事态”(有待认识的关系方)。简括地说,事实就是通过人的认识获取和把握的事态,即,“被知的事态”“被说出的事态”或“被陈述的实在”(通过语句/命题承诺的事态,语言化的事态)。受诉讼驱动的认识论并非追求“事实之真”的理想的认识论,故此,案件事实之“真”存在认识缺省的情形。法学和法律不直接通过“控制实验”方法证明案件事实的真伪问题,它们所针对的是“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相关的规范性(法理)问题”,对此采取“证成”的论证方式,而不是对事实的“证实”和“证伪”。

关 键 词:自在的事态 认识论盲域 事实奠基 认识兴趣性 真相僵局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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