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个别免除效力规则的教义学构造--兼对《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的反思  

The Dogmatic Structure of the Rules for the Effect of Individual Remit of a Joint and Several Debtor Reflections on Article 520,Paragraph 2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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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芸[1] Zhang Yun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4年第4期137-154,共18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总则》体系解释视角下法律行为理论再造研究”(19CFX05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法典》体系之下第520条第2款规定的连带债务个别免除应为真正免除,产生使债之本体消灭的限制绝对效力。相反,债权人行使选择权或签订对人的“不索债简约”(pactum in personam)时产生相对效力。应先识别是否存在个别免除的意思表示,进而决定是否适用本条。存疑时推定债权人不具有个别免除的真实意思。为完善个别免除效力规则,司法解释应增加其对连带债务人之间内部补偿关系效力的规定。一般而言,个别免除使得未被免除的连带债务人无法行使第519条第2款赋予其的内部追偿权、法定代位权以及第3款的追偿扩大的权利。但从意思表示生效基础理论出发,在债权人未通知未被免除者个别免除事由并使后者遭受不利时,追偿权例外地被保留。

关 键 词:连带债务 个别免除 限制绝对效力 意思表示 追偿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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