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与背俗给付财产返还规则  被引量:1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nd the Restitution Because of Invalid Legal Acts Which Violate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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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诗文 Zhao Shiwen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德国汉堡大学

出  处:《清华法学》2024年第4期155-172,共18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18ZDA1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对于法律行为背俗后的法律后果,排除或允许返还请求权两个结论在实践中皆依赖于诚实信用。这既源自于我国《民法典》现有规则的不完善,也可归因于对诚实信用的误用。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区分的关键在于保护利益的不同,前者主要关注个体利益,后者则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两者功能也须根据我国立法而重新认识。以此为基础,返还请求权排除的原因在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体利益的诚实信用及其具体学说表现无法提供完满解释,公序良俗及其规范目的考量更有价值。例外情形中,非自愿背俗行为、主观因素等标准表明个体利益的保护需求高于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发挥其修正作用,从而准许返还请求权。

关 键 词:诚实信用 功能区分 法律拒绝保护 规范目的 个案修正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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