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成乡村振兴路上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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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敏(图) 

机构地区:[1]邯郸市峰峰矿区纪委

出  处:《共产党员(河北)》2024年第14期45-45,共1页

摘  要:【纪律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关 键 词:撤销党内职务 开除党籍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 情节较轻 超范围 乡村振兴 群众负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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