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执法“行刑衔接”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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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体斌 孙棚 

机构地区:[1]洋山港海事局 [2]上海海事局

出  处:《中国港口》2024年第6期48-52,共5页China Ports

摘  要:海上执法机构改革以来,海事管理机构与海警机构成为海上的两大执法主体,畅通“行刑衔接”机制是海上执法效果的重要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对海洋合法权益的维护成立海警局,并不意味着我国海上执法自此会畅通无阻,这既是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但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近年来,海上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内河船非法涉海运输、商渔船碰撞事故等海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仍然突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侵害我国海洋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多发。海上执法机构改革以来,海事管理机构与海警机构成为海上的两大执法主体,畅通“行刑衔接”机制是海上执法效果的重要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对海洋合法权益的维护。

关 键 词:危害国家安全 违法犯罪行为 行刑衔接 海上交通安全 海上执法 海事管理机构 风险隐患 内河船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4.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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