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应根据需要听取“两院”半年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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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鸿任 

机构地区:[1]砀山县人大常委会,安徽宿州235300

出  处:《人大研究》2024年第7期71-71,共1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对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法检“两院”的上半年工作报告,有人认为不妥,理由是缺乏法律依据,地方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而该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只是“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没有赋予其听取和审议法检“两院”半年工作报告的职权。

关 键 词:地方组织法 人大常委会 法检 专项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法院 职权 人民检察院 

分 类 号: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6.2[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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