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经营者与销售经营者的权责区分研究  被引量:1

Differeritiation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es between seed production operators and sales ope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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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志良[1] 冒宇翔[1] SHAN Zhiliang;MAO Yuxiang

机构地区:[1]江苏沿江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江苏南通226000

出  处:《种业导刊》2024年第3期45-48,共4页Journal of Seed Industry Guide

基  金:江苏省种业振兴揭榜挂帅项目(JBGS[2021]054)。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规章,种子生产经营者与销售经营者是两类法律主体,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阐述了两者在经营条件、行为、资质、权利与责任等方面的本质区别。在农业执法工作中,严格区分两类主体对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种子 生产经营 销售经营 生产 经营 

分 类 号:F324.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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