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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甘肃农业》2024年第7期I0001-I0001,共1页

摘  要:千百年来,在我国的很多地方农民都有留种的习惯。换句话说,传统的农民,就是经验丰富的遗传育种“专家”。然而,随着生物技术在植物育种领域的广泛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留种权的行使日益受到法律和技术的限制。不同版本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UPOV公约)对“农民留种权利”的规定有所差异,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农民享有留种权利,但在专利制度中不存在农民留种权利的规定。如何平衡农民与品种权人之间的利益,还需基于我国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将长期并存的特点构建现代种业知识产权制度。

关 键 词:UPOV公约 专利制度 植物育种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现代农业 小规模家庭经营 种业知识产权 

分 类 号:D422.6[政治法律—政治学] F323[政治法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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