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依法降低用工社保成本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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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跃飞 

机构地区:[1]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农民合作社》2024年第7期56-60,共5页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摘  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司法界认为其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适格用工主体,需要依照社会保险法给劳动者(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简称五险)。合作社需承担的社会保险(简称社保)在整个用工成本中所占比例达30%~40%,导致合作社用工成本压力大。合作社绝大部分是小微型规模,很少内设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人力资源成本筹划的更是少见,也很少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当合作社未给其劳动者参加社保,尤其是未参加工伤保险时,若发生工伤事故,尤其是工亡事故时,合作社往往难以承担相应后果,也很容易引发乡村宗派纷争事件。因此,探析合作社如何既能合法降低用工社保成本,又能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用工成本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农民专业合作社 基本医疗保险 人力资源成本 社会保险法 

分 类 号: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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