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安全港”规则的确立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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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丹 蒲相均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6期69-71,共3页

摘  要:“安全港”一词起源于海运行业,是指特定船舶可以使用的无风险港口。法律上的“安全港”规则是指行为主体的某类行为可能被法律禁止或制裁的前提下,立法者事先规定该类行为中某些特定行为不会被法律禁止或制裁,像是给行为主体提供一个可以停泊和运行的“安全港口”。这一规则起源于西方国家,在欧美地区历经了较长的发展变革,拥有较成熟的运营模式,为我国引进这一规则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价值。

关 键 词:安全港 行为主体 无风险 运营模式 欧美地区 特定行为 法律禁止 《反垄断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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