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幸去世,公司能否限制妻子继承股东资格 等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潘家永 周玉文 颜梅生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6期95-96,共2页

摘  要:涂律师:我丈夫生前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三个月前不幸在一场车祸中去世。事后,我曾要求继承丈夫的股东资格。公司以其已经召开紧急股东会议,并决议我不得继承为由而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胡丽。胡丽读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有权继承股东资格。股权的本质属性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身份权即股东资格。

关 键 词:股东资格 财产权 身份权 律师 不幸 本质属性 继承 丈夫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