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场地变更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2号)  

Circular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Medical Products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on Amending Part of the Articles of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Post-Marketing Alteration of Drug Production Loc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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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出  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10期47-48,共2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摘  要: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结合工作实际,省局组织对《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场地变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删除了第一条“促进外省药品品种在我省落地:对我省企业引人外省药品品种仅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情形的,在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时,免于提交转出方所在地省级局出具的同意受托意见”。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 键 词: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品种 直属单位 实施办法 贯彻落实 《办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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