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的司法探索与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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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德强 殷勤[2]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2]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4年第13期94-97,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必要且迫切的。在地方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试点中,江苏、浙江等地法院依托较为发达的民营经济和良好的破产审判基础,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模式”,广东省深圳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制定了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为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本文尝试在总结上述个人破产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提出思路和建议。

关 键 词:个人破产 地方性立法 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立法 个人债务 试点经验 深圳经济特区 破产审判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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