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安葬权行使的司法认定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Exercise of Burial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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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遵礼 秦金星 Li Zunli;Qin Jinxing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7期50-5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当死者近亲属对骨灰安葬无法协商一致时,骨灰安葬权的行使可按照以下规则确定:1.死者生前有遗愿的从其遗愿。2.死者生前没有遗愿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协商行使;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则由其他近亲属协商行使。3.同一顺位近亲属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由与死者关系密切,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承担日常生活照料、物质经济帮助、精神情感慰藉、丧事善后处理等主要义务的近亲属行使。同时,行使骨灰安葬权不得妨碍其他近亲属对死者悼念祭奠。

关 键 词:近亲属 司法认定 协商一致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裁判要旨 日常生活照料 善后处理 骨灰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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