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债权对拍卖分配后的盈余款不具有“对物”主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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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燡[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7期72-7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未经登记的债权对于分配盈余不具有“对物”主张的效力,盈余的船舶拍卖款自分配受偿程序终结后,性质上即成为了原船舶所有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不再属于船舶拍卖程序中债务清偿的调整范畴。

关 键 词:船舶拍卖 船舶所有人 债务清偿 受偿 裁判要旨 债权 程序终结 责任财产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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