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的特许经营协议的效力  

Effect of Franchise Agreement Singed in Unfair Competitive Ma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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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河 Huang He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7期93-97,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类别的行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除确认协议无效会危及公共安全等少数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保障持续稳定安全地提供案涉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

关 键 词:行政诉讼法 强制性规定 生效判决 例外情形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公平竞争 公共安全 特许经营协议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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