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条件认定的审查思路  

Thoughts of Review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Hazardous Chemical Administrative License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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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德强[1,2,3] 殷勤 李毅斌[1,2,3] Han Deqiang;Yin Qin;Li Yibin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2]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7期98-10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属于行政机关依其专业知识和判断依法作出的审批,应遵循司法谦抑和适当性审查原则。行政机关依照行业标准,遵照首次中请审批和延续中请审批侧重于保护法益的不同,经审核后认定相对人以生产环节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经营环节的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行政许可的实质条件,据此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属于依法履行法定审查职责,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 键 词:实质条件 司法谦抑 危险化学品 保护法益 行业标准 行政许可 裁判要旨 经营许可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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