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执行中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审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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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杰 侯忠民 

机构地区:[1]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7期109-11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执行要旨】抚养权执行中,应立足于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结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分别对义务人是否拒绝履行将未成年子女交由抚养权人抚养的积极作为义务,以及不得阻挠、干扰、破坏抚养权人行使抚养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进行审查。在未阻挠、干扰、破坏抚养权人行使抚养权的情况下,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义务人没有拒绝交付子女的主观恶意,不具备交付子女的客观能力,且交付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应认定义务人并未拒绝履行确定义务,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驳回。

关 键 词:未成年子女 抚养权 申请执行人 履行义务 不作为义务 拒绝履行 义务人 执行理念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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