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提供买家收货地址被用于犯罪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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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国耀 陈克娥 沈怡侃 

机构地区:[1]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7期F0003-F0003,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法院经审理查明,钦某某通过淘宝淘友圈功能获取牟某某的网购记录,多次询问牟某某曾网购的淘宝店家关于牟某某的收货地址,均未果。2021年10月17日,钦某某以牟某某男友身份,通过“阿里旺旺”软件,向被告人孔某某(系淘宝店家)询问牟某某的收货地址。被告人孔某某在明知不可随意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将牟某某的订单信息截图(包含牟某某的昵称、电话、收货地址、签收时间等内容)发送给钦某某。钦某某在获悉上述地址后,两次踩点,确认牟某某居住在此,于同年10月22日前往该地址,将牟某某及在场的宋某杀害。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补偿牟某某家属、宋某家属共计2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关 键 词:犯罪构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收货 网购 个人信息 案件审理 阿里旺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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