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评价的三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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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伟珂 周晓为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2]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12期53-56,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刑法第143条侧重于食品安全的结果性评价,刑法第144条侧重于食品安全的过程性评价,生产、销售检测合格的产品也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0条侧重于食品的安全性与使用性能的多重评价,刑法第143条则以食品的安全性为评价对象,不符合刑法第143条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有可能符合刑法第140条;刑法第140条、第143条、第144条中生产、销售行为的认定,应区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应当以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为基本依据,不能将无证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关 键 词:食品安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评价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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