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轻法与重法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以清律中的“有所规避”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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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雷明波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12期60-64,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有所规避”律以“规避”为基础,将清律中的律条区分为本律与规避律,这属于轻法与重法的区别,是清律众多轻法与重法类型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有所规避”律规范的是本律与规避律这一对轻法与重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当犯罪行为的发生缘于“有所规避”时,本律与规避律会产生冲突。对此,“有所规避”律提供了一个轻法与重法冲突时的法律适用方法,即在本律与规避律之间从一重处。立足于清代传统法语境,“有所规避”律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法理基础是立法者在本律规定的所犯之“事”和“有所规避”之“情”两者之间进行权衡,达到情罪相符的目的,其背后的法理精神是原情定罪。这与现代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

关 键 词:“有所规避”律 轻法 重法 从重处 原情定罪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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