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收益的分割规则  

The Division Rules of Stock Option Income in the Proceeding of Div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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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一峰 Shi Yifeng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24年第4期273-283,共11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与法治体系研究”(项目号22JJD82001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股票期权作为一项未来收益型的财产权,与一般的财产型收益不同。在离婚诉讼中该如何分割股票期权收益一直是难题。在理论基础上,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的分割应以其收益为分割对象,并应遵循现有收益分割的体系化原则,即以贡献作为其分割的基本原理。在贡献理论下,股票期权收益应区分三部分价值,即股票期权价值、行权成本价值、忠诚劳动价值,并以此确定股票期权收益分割计算规则的基本形态。其中,行权成本采取补偿原则,剩余的收益中股票期权价值与忠诚劳动价值具有同等性。而作为共同财产的忠诚劳动价值则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与股票期权持有期间占比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计算中还需考虑股票期权获得与行权的时间进行类型化的处理。同时,要依据行权成本的来源进行补偿,并通过贡献多少和是否恶意放弃行权的举证来调适个案中的计算。最后,对于分割的处理还需注意行权后取得股票的分割对公司利益的影响。

关 键 词:离婚诉讼 股票期权 未来收益 贡献理论 分割计算规则 公司利益 

分 类 号:D923.99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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