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低生育率时代的生育权行使规则  

On the Rules for the Exercise of Reproductive Rights in an Era of Low Birth 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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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晓峰[1] Zhu Xiaofeng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24年第4期59-68,共10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0FFXB004)。

摘  要:生育权兼具基本权利与人格权的属性,在《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其他人格权益”的涵摄范畴内,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调整。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和平等性,这就决定了任何自然人,无论男女、是否结婚,都平等地享有生育权。同时,男女在生理结构上的差异使得生育权的实现具有冲突性,需要男女两性分别享有的生育权,通过协作才能实现生育目的,这也决定了自然人平等享有的生育权在具体行使规则的构造上存在着不同于其他人格权的特性。基于此,在民法规范的具体构成层面,可以男女两性结合的具体情形为标准,将生育权的行使规则分别置于自然生育和人工辅助生育两种场合进行讨论。由于生育权的行使同时也涉及对代际公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在围绕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理解具体的生育权行使规则时,亦应注意自然人生育权实现在消极面向与积极面向所面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在解决积极面向的利益冲突时,法官可以在个案审理中考虑运用比例原则来解决利益权衡过程过于神秘的问题,以在尊重自然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关 键 词:生育权 人格权 自然生育 人工辅助生育 代孕 比例原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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