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履行价格承诺”行为是否可以选择《条例》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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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亚检 

机构地区:[1]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4年第13期44-44,共1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近年来“不履行价格承诺”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节假日期间的旅游住宿等行业比较突出,最终有很多消费者被迫选择放弃消费。商家的这种不信守承诺的行为,会让消费者有一种“坐地起价”被“敲竹竿”的感受,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也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商家“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

关 键 词:价格欺诈 价格承诺 消费体验 市场经济秩序 信守承诺 旅游住宿 明码标价 《条例》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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