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期限限制及规则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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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麒麟 

机构地区:[1]北京浩天(成都)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24年第7期68-69,共2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1982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这一规定通常被视为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定期限。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废止。

关 键 词:解除权 规则完善 法定期限 用人单位 处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行使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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