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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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庄立萍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4年第7期59-61,共3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探索源于《刑事诉讼法》第288条,是刑事和解的延伸适用。一些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动要求赔偿,但因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期望的赔偿数额相差较大等情形无法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检察机关适用“不捕不诉”时遇到阻碍,人民检察院开始在轻微刑事案件中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1)但在公益诉讼案件司法实践中,公益损害赔偿金往往难以有效收缴,给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带来困难。公证提存正可以帮助检察机关解决提存难的问题,是构建“检察+公证”新模式的有益探索。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法定代理人 轻微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金 提存公证 赔偿数额 刑事和解 检察机关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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