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时期普鲁士乡村治理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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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新华文摘》2024年第14期164-164,共1页

摘  要:岳伟在《经济社会史评论》2024年第1期撰文指出,帝国时期普鲁士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转型,是在国家推动下自上而下逐步开展的。1871年之前,普鲁士通过将县长转变为国家公务员、承认乡镇的法律地位并在西部省份实现乡镇自治、将领主的世袭司法权转交国有等措施,开启了乡村治理体系现代转型的大门。然而,由于领主特权的持续存在以及农民在普鲁士东部面临的复杂依附关系,乡镇独立并没有完全实现。1871年后,普鲁士王家政府在自由派的推动下,制订一系列针对东部和北部省份的县镇条例草案,并促使草案在立法机构中获得通过。国家不仅通过接管原先由领主掌握的警察权和提高县长任职的门槛和专业要求,扩大和强化了国家在乡村治理中的职权,而且还正式赋予并规范了乡村自治权,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最终决定权。在保守派的强烈要求下,以容克地主为代表的庄园主和其他地主仍然在乡村保留了许多特权,从而减少了传统势力对改革的不满和抵制,有利于保证乡村治理体系现代转型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关 键 词:条例草案 警察权 乡镇自治 最终决定权 自治权 立法机构 经济社会史 西部省份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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