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在后公开证据在欧洲专利局创造性判断中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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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雪[1] 欧阳雪宇[1] 杨琳琳[1] 田小藕[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60

出  处:《中国医药生物技术》2024年第4期371-373,共3页Chinese Medicinal Biotechnology

摘  要:2024年3月1日,《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2024》(下称EPO新指南)正式实施。与2023版指南相比,其中一项重要的修订内容是依据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的G2/21号决定对创造性判断中如何认定申请日后公开的证据(下称在后公布的证据)进行了修改。该部分的修改是EPO审查指南自2001年来首次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已有文章对G2/21号决定的由来与结果进行了介绍[1-2]。该决定的要点如下: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证明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创造性而提交的证明技术效果的证据,不能仅因该证据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未公开、且在申请日之后提交就不予考虑;②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基于所提交申请的基础上,能够推出(derive)相应的技术效果包含于原始提交的同一发明(invention)的技术教导(technical teaching)中,并体现在该同一发明中,那么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依赖该技术效果证明创造性(下称要点1、要点2)[3]。该决定被认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其确立了创造性中判断申请日后提交证据的新标准[4]。上述两个决定要点均已被纳入到EPO新指南中。

关 键 词:专利权人 本领域技术人员 欧洲专利局 审查指南 修订内容 公知常识 不予考虑 认定标准 

分 类 号:G306[文化科学] G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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