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的监督过失  被引量:2

On the Supervisory Negligence of Unit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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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涛 Jiang Tao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学海》2024年第4期152-166,共15页Academia Bimestri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号:21&ZD210);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项目“企业合规司法实务问题”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单位犯罪包括过失犯罪,其罪过形态是监督过失。现代刑法理论实现了单位犯罪与监督过失的融合发展,以惩罚和预防公司、企业等组织体不负责的行为。单位内部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均需对单位的不法行为负责,对监督者归责的根据是其对被监督者遵守法律、法规等具有监督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没有履行。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其已经进行合规建设,并且信赖被监督者能够遵守企业合规体系,则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认定有单位路径与自然人路径之分。前者把单位犯罪视为具有独立意志的组织体,并认为单位罪过包括故意与过失;后者主张单位应对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强化雇主责任。单位犯罪不能遵循由自然人犯罪到单位犯罪的认定路径,而是需要把单位犯罪与单位之下的自然人犯罪解释为一种双层结构,以免出现“既处罚单位又同等处罚自然人”的双重评价偏误。

关 键 词:单位犯罪 监督过失 刑事合规 组织体责任论 过失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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