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24年第6期125-135,共11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古典法律思想发展史”(项目编号:21FFXB0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梁启超早期受康有为思想的影响,结合西学阐发“公羊三世说”,宣扬变法改制理论,主张开民智、兴民权以期实现民政。戊戌变法时期,梁启超主张君主立宪,构建以议会为中心的宪法理念。随后,其思想逐渐从个人本位转向国家本位,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理论的构建。梁启超的权利义务理论受自由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双重影响。他既秉持权利的个体性,又倡导个体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国民履行对国家的义务,因而更强调培养国民的义务观念。思想的转变影响了梁启超对“法治主义”的理解,他重构法家以比附西方的“法治主义”,以此为“开明专制”提供理论根据。梁启超的法学思想徘徊于法治与专制之间,尽管最终目的不变。梁启超的“流质善变”反映在不同时期的立场态度与聚焦维度的变化上,某种程度上折射出近代知识分子探索中国现代化道路与法治国家建设的艰难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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