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使用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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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建英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华北自然资源》2024年第4期F0003-F0003,共1页

摘  要:近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三部门联合出台《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提取、使用、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加强基金管理,确保矿业权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全面落实到位。《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对《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补充,并明确采矿生产项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关 键 词:山西省财政厅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费 矿业权人 生态环境 采矿生产 监督管理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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