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通知—移除”:权力配置视角下网络平台名誉侵权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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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冲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61-76,共16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在依靠网络平台治理名誉侵权的情况下,“二重裁判”问题不可避免.这意味着,对于发生在网络平台上的名誉侵权,平台与法院分享着事实层面的“司法权”.从权力配置视角观察,“通知-移除”规则是在平台和法院之间对“司法权”进行分配的机制.在此机制下,当侵权通知所指涉的情形明显不构成侵权时,平台拥有决定是否予以删除或断开链接的完整权限.“通知-移除”规则在将部分“司法权”配置给平台的同时,没有提供有效的限权机制,这导致表达自由受到平台权力滥用的威胁.另外,“通知-移除”规则与“人格权编”在具体规则和整体价值层面均存在冲突,应当将网络名誉侵权排除在第1195条适用范围之外.网络名誉侵权制度应以“人格权禁令”为基础进行重构:对于网络诽谤,应通过线上的、非公开审理的人格权禁令程序来处理,在制度设计上可吸收“反通知”规则,以保障程序的争讼性;对于网络侮辱,则应当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处理.

关 键 词:“通知—移除”规则 平台权力 名誉权 表达自由 人格权禁令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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